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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有无未遂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知识   来源:知识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刑法第293条写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条文里全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这种模糊词,压根没提“未遂”两个字。这就有意思了——一个连既遂标准都靠司法解释和法官自由裁量撑着的罪名

刑法第293条写的寻衅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条文里全是寻衅“情节恶劣”“情节严重”这种模糊词,压根没提“未遂”两个字。滋事罪这就有意思了——一个连既遂标准都靠司法解释和法官自由裁量撑着的寻衅罪名,你让我谈未遂?滋事罪

先看个真实案子。2021年北京朝阳区,寻衅几个醉汉在烧烤摊嫌邻桌说话声音大,滋事罪冲过去抡椅子。寻衅对方躲得快,滋事罪没人受伤,寻衅椅子砸在桌上碎了。滋事罪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寻衅几个人确实动手了,滋事罪但没打着人。寻衅检察院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法院判了——判的是既遂,不是未遂。理由很简单:随意殴打他人,只要实施了殴打行为,哪怕没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只要情节恶劣,就算既遂。

这里头的逻辑挺拧巴。传统刑法理论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要求轻伤以上结果,打人没打伤就是未遂。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不是个体健康权,而是公共秩序。你抡椅子砸桌子的瞬间,公共秩序已经被破坏了——周围食客吓得尖叫,老板赶紧报警,这状态就是既遂。所以司法实践里,寻衅滋事罪的“未遂”空间被压得极窄。

但话说回来,一点未遂空间都没有吗?也不是。比如行为人准备了棍棒,纠集了人手,开车往现场赶,半路被警察拦下。这时候连“随意殴打”的动作都没实施,算不算寻衅滋事罪的预备或者未遂?理论上当然可以讨论。可实务中,这种情况往往不按寻衅滋事处理,要么治安拘留,要么定其他罪——比如聚众斗殴未遂,或者干脆放了。为什么?因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个“口袋罪”,再给它装上未遂的弹性,口袋就变成黑洞了。

我个人的看法是,寻衅滋事罪在立法设计上就排斥未遂。它不像故意杀人,有明确的“剥夺生命”这个目标可以追求未遂。寻衅滋事的核心是“滋事”——闹、乱、扰,这个行为过程本身就是法益侵害的完成。就像放火罪,你点了火,哪怕马上被扑灭,也是既遂,因为公共安全已经受到现实威胁。寻衅滋事的“随意殴打”一旦开始,秩序就乱了,不存在“没乱成”的未遂状态。

当然,有人会抬杠:如果行为人只是比划两下,连对方衣角都没碰到,也算既遂?这得看“情节恶劣”怎么解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情节恶劣的一种。但实践中,只要在公共场所动手,哪怕没打着,一般也认定情节恶劣——因为“打”这个动作本身就会引发恐慌。你要是真在空旷工地对着空气抡拳头,那压根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连犯罪都谈不上。

说到底,寻衅滋事罪的未遂是个伪命题。这个罪名设计的初衷就是打击“惹事”行为,惹事一旦开始,事就惹了,不存在惹到一半没惹成的说法。你要是非要找未遂,不如去研究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那个还有讨论价值。寻衅滋事?算了吧,法官看到未遂两个字都得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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