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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的古今司法地位 文献综述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百科   来源:娱乐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几乎是制度化的存在。《唐律疏议》里就写着“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听起来挺讲道理,但紧接着一句“犹未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等于把拷打直接写进

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几乎是论口制度化的存在。《唐律疏议》里就写着“诸应讯囚者,供的古今必先以情,司法审察辞理,地位反复参验”,文献听起来挺讲道理,综述但紧接着一句“犹未决,论口事须讯问者,供的古今立案同判,司法然后拷讯”,地位等于把拷打直接写进了程序。文献换句话说,综述口供不仅是论口证据,更是供的古今定罪的轴心,其他证据都得围着它转。司法这种格局延续到明清,冤案层出不穷,杨乃武与小白菜那桩案子,说到底就是口供定罪的恶果——没有口供,案子就结不了。

西方也好不到哪去。中世纪欧洲的纠问式诉讼里,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都靠刑讯拿口供。直到18世纪,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里才明确反对刑讯,理由很朴素:如果犯人强壮,熬得住,他就被无罪释放;如果犯人虚弱,熬不住,他就被定罪。这跟事实真相有什么关系?没有。但贝卡里亚的声音在当时并不主流,制度惯性太强了。

口供地位真正松动,是证据规则慢慢长出来的结果。英国在18、19世纪逐步确立沉默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口供从“必须拿到”变成“可以不要”。美国则通过米兰达案把口供的自愿性推到宪法层面。这些变化背后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口供太容易被伪造,而伪造的口供又太容易被采信。与其相信人的意志力能扛住刑讯,不如从制度上切断刑讯的动力。

中国在清末修律时开始引入西方法制,但口供中心主义没有根本改变。民国时期虽然有了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依然普遍。真正有实质变化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写入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文是有了,执行层面却磕磕绊绊。我翻过一些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不少案件里口供仍然是定案的关键,只是获取方式从肉体拷打变成了“连续审讯”“疲劳审讯”,形式上合规,实质上还是逼。

有一个现象值得琢磨:口供的地位和侦查技术水平成反比。DNA技术、监控录像、电子数据越发达,口供就越不重要。但技术覆盖不到的地方——比如偏远地区的盗窃、故意伤害案——口供还是硬通货。这不是法律问题,是资源问题。侦查人员不是不知道口供不可靠,而是没有其他证据可用的时候,口供就是唯一能交差的东西。

文献方面,国内研究大致分两支。一支是规范分析,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怎么适用、举证责任怎么分配,代表人物如陈瑞华、龙宗智。另一支是实证研究,左卫民、马静华等人做过不少田野调查,发现非法证据排除在实际操作中启动率极低,即便启动,排除的也多是次要证据,口供本身很少被真正排除。国外文献则更关注口供的心理学机制,比如虚假供述的产生条件、审讯技巧对记忆的扭曲,Kassin和Gudjonsson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

读这些文献有个感受:口供问题的核心不在法律条文,而在权力结构。只要侦查机关有足够的动力拿口供,只要法院没有能力或意愿否定口供,口供就还是“证据之王”。技术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谁来制约侦查权,以及法院有没有独立的判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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