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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是诈骗的话公安可以立案了吗

作者:热点 来源:休闲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6-10-17 06:19:02 评论数:

法院判了诈骗,法院公安还能不能立案?判诈骗这问题乍一听有点绕,但现实中真有人这么问。立案去年我代理过一起案子,法院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诈骗刑事判决书跑到派出所,要求追究同案另一名在逃人员的立案刑事责任,结果值班民警一脸为难:“判决都下了,法院你让我们再立一次案?判诈骗”

这里头有个关键点得先掰扯清楚——法院判的是“诈骗罪”,公安立案查的立案也是“诈骗罪”,但两者针对的法院对象可能根本不是同一拨人。判决书里写的判诈骗是张三李四,公安要抓的立案是王五赵六,那公安当然能立案。法院可要是判诈骗判决书已经把所有人都列全了,公安再立案就属于重复处理,立案法律上叫“一事不再理”。

举个更直白的例子。张三骗了李四十万块,法院判张三诈骗罪成立,有期徒刑三年。这时候李四发现,当初帮张三转账收钱的王五也参与其中,但检察院起诉时没把王五列为共犯。李四拿着判决书去报案,公安该不该受理?当然该。因为法院的判决只解决了张三的刑事责任,王五的犯罪行为还没被追诉,这和“一事不再理”不冲突——判决书里根本没王五这号人。

但换个场景就麻烦了。如果法院判决书里明确写了“王五系从犯,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那李四再拿同一份判决书去公安要求立案查王五,公安大概率会拒绝。为什么?因为法院已经对王五的问题做了司法认定,哪怕是不予起诉的结论,也属于生效裁判的一部分。公安再立案,等于推翻法院的认定,程序上说不通。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情况。法院判了诈骗,但判决书里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公安当初立案侦查的事实压根不是一回事。比如公安原本以“合同诈骗”立案,查了半天发现证据不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改成“普通诈骗”起诉了,法院也按普通诈骗判了。这时候公安能不能再以“合同诈骗”重新立案?不能。因为法院的判决已经覆盖了案件的核心事实,公安再立案等于对同一行为做二次定性,司法资源不是这么浪费的。

说到底,公安立案看的是“有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不是终点,它只是对已查明事实的法律评价。判决书没覆盖到的漏罪、漏犯,公安照样有管辖权。但要是判决书已经把事儿说透了,公安再插手就是越界。

所以回到标题的问题——法院判了诈骗,公安能不能立案?答案很简单:看判决书有没有“留白”。留了白,公安该立就立;没留白,公安立了也是白立。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去报案前,最好先请律师帮忙看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到底把哪些人哪些事圈进去了,别白跑一趟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