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7条写着“倒卖车票、倒卖船票,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包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机票法条里压根没提机票。倒卖这不是车票船票立法者的疏忽——1997年刑法修订时,飞机还是包括少数人的出行工具,倒卖机票的机票利润远够不上“情节严重”的门槛。那时候一张北京到上海的倒卖机票要一千多块,相当于普通人三个月工资,车票船票能坐得起飞机的包括人非富即贵,黄牛真敢倒腾这个,机票早被当成投机倒把收拾了。倒卖
可到了2000年前后,车票船票情况变了。包括春运期间火车票一票难求,黄牛在售票窗口前排长队,用假身份证囤票再高价卖出,公安抓了一批又一批。法院判刑时发现,刑法只写了车票船票,没提机票。有人钻空子,开始倒卖紧俏航线机票,被抓住后辩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北京曾有个案子,黄牛倒卖春节三亚航线机票,一张加价八百块,三个月赚了十几万,最后只按非法经营罪判了缓刑——因为倒卖车票船票罪套不上。
这里有个很实际的逻辑:火车票和船票有严格的身份核验和实名制,黄牛倒卖直接扰乱的是基础公共交通秩序,关乎大量普通人的出行权利。而机票市场早就市场化了,航空公司自己就搞浮动票价,头等舱和经济舱差价能到三倍,黄牛加价的空间反而被压缩。再说,机票销售系统是实时联网的,黄牛囤票要占资金,风险比火车票大得多——火车票还能改签退票,机票退改费高得吓人,囤在手里砸了就血本无归。
但真到了法律适用上,问题就拧巴了。2013年动车实名制后,火车票黄牛基本绝迹,反而机票代理行业出了幺蛾子。有些黑代理用技术手段锁定低价票,再加价卖给乘客,赚取差价。这种行为跟倒卖火车票性质一样恶劣,可检察院起诉时只能绕道走——用合同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来兜底。我认识个律师,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倒卖国际机票被查,涉案金额六十多万,检方想按倒卖车票船票罪起诉,研究半天发现法条里确实没有“航空运输凭证”这几个字,最后改成非法经营罪,量刑反而更重。
说到底,这是立法滞后于现实的老问题。刑法条文里“车票船票”的表述,是那个年代的交通格局决定的。现在高铁票、机票、电子客票早就模糊了界限,可法条还停在绿皮车时代。有学者提议修法,把“车票船票”改成“交通运输凭证”,但立法程序拖了十几年也没动静。倒卖机票的人真该庆幸,自己踩在了一个法律灰色地带——不过也别高兴太早,法官真要想治你,有的是口袋罪名等着。